都市消费晨报讯 (记者 王宗萍 通讯员 薛战赢) 手机店的店员因为手机修理问题,与顾客发生争执,作为老板的郑某不但不进行劝阻,反而与两名员工一起将顾客张女士的牙齿打掉一颗。
昨日,记者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,对于这起侵权纠纷,法院最终判决郑某等3人连带赔偿张女士共计1.5万余元。
44岁的郑某在石河子经营着一家手机店,雇用 90 后的周某和石某在店内卖手机,同时也在店内开展手机修理业务。
今年 2 月的一天,张女士的手机屏幕碎了,她和男朋友毕某一起到郑某的手机店内进行维修。
郑某看了张女士的手机后,表示当天修不好,让张女士第二天来店内取手机。第二天,张女士取手机的时候,发现手机屏幕接缝较大,认为他们没有修好自己的手机。
店员周某表示,可以为张女士重新压一下屏幕,接缝就不大了。张女士认为,压屏幕自己可以做,不用店内的工作人员来做。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,在争吵过程中,张女士拿起手机离开。
看到张女士没有付钱就要走,周某上前拦住张女士,让张女士要么付修理费,要么把新粘的屏幕拆掉。
周某就此与张女士撕扯起来,老板郑某见状也上前与张女士撕扯起来,并扯住张女士的头发将她拽倒在地。
周某将张女士摁在地上殴打,张女士的男朋友毕某见状上去阻拦,被郑某和另一名店员石某拦住殴打。张女士用牙咬了周某手指一口,周某则用另一只手握拳猛击张女士的口唇部,将张女士的一颗牙齿打掉,两颗牙齿打松。张女士的男朋友毕某随后报了警。
事后,经公安机关鉴定,张女士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。警方决定对周某拘留 14天,罚款500元;对郑某拘留12天,罚款500元;对石某拘留10天,罚款500元。
而张女士为治疗牙齿花费了16420.58元,为此,张女士将老板郑某和员工周某、石某诉至法院,要求3人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1747.58元。
法庭上,周某对殴打张女士一事认可,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。而郑某、石某则认为两人并未参与殴打,不同意赔偿。
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女士的损伤虽系周某直接殴打造成,但郑某在此之前抓住张女士头发将其拽倒在地,又与石某共同殴打阻拦的毕某,足以认定3人均有殴打张女士的事实,且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,构成共同侵权,应当对张女士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但张女士在维修手机后未支付维修费即欲离开,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,最终判决周某、郑某、石某连带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90%,共计15750.86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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